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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6.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8.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且精神正常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X<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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