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知识复习备考之物业管理条例
考察《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题目经常在社区考试中出现,华图教育对其中高频考点进行总结,为各位考生复习备考助力。
一、业主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二、业主大会
1.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2.业主大会的权利: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5)项、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5)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7)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8)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数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3)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
(6)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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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陕西_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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